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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岸区商贸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2009-07-07 16:25  文章来源:南岸区商委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政策



企业所得税部分:
  一、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
  二、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六条
  增值税部分: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2009年1月1日起施行,在新条例和实施细则中基本无商贸企业的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以下税收优惠政策为新条例颁布前现未明文规定作废的政策。
  一、粮食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一)对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的粮食免征增值税。
  (二)对其他粮食企业经营粮食,除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外,一律征收增值税。
  (1)军队用粮:指凭军用粮票和军粮供应证按军供价供应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粮食。
  (2)救灾救济粮:指经县(含)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凭救灾救济粮食(证)按规定的销售价格向需救助的灾民供应粮食。
  (3)水库移民口粮:指经县(含)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凭水库移民口粮票(证)按规定的销售价格供应给水库移民的粮食。
  (4)对销售食用植物油业务,除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的销售继续免征增值税外,一律照章征收增值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粮食企业增值税征免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198号)
  二、农业生产资料免征增值税政策
  下列货物免征增值税:
  (一) 农膜
  (二)生产销售的除尿素以外的氮肥、除磷酸二铵以外的磷肥、钾肥以及免税化肥为主要原料的复混肥(企业生产复混肥产品所用的免税化肥成本占原料中全部化肥成本的比重高于70%)。“复混肥”是指用化学方法或物理方法加工制成的氮、磷、钾三种养分中至少有两种养分标明量的肥料,包括仅用化学方法制成的复合肥和仅用物理方法制成的混配肥(也称掺合肥)。
  (三)批发和零售的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若干农业生产资料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113号)
  三、自2007年7月1日起,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滴灌带和滴灌管产品免征增值税。——(财税[2007]83号)
  四、2007年1月1日——2010年12月31日,对国内定点生产企业生产的国产抗艾滋病病毒药品继续免征生产和流通环节增值税。——(财税[2007]49号)
  五、在2010年底以前,对符合条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再生资源缴纳的增值税实行先征后退政策。退税业务由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及负责初审和复审的财政部门按照本通知及相关规定办理。(二)退税比例。对符合退税条件的纳税人2009年销售再生资源实现的增值税,按70%的比例退回给纳税人;对其2010年销售再生资源实现的增值税,按50%的比例退回给纳税人。——(财税[2008]1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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