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范光明副主任在全市酒类执法暨鉴别培训会上的讲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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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12-25 10:32 文章来源:重庆市商业委员会 |
|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新闻 |
(2008年12月23日)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酒类市场,确保元旦、春节期间市场供应,我们召开这次执法暨鉴别培训会。这次会议主要内容是,总结一年来的酒类管理工作,通报全市酒类执法情况,部署我市明年酒类管理及执法工作,培训酒类鉴别知识。会上,市公安局、市酒类行业协会,部分区县将交流发言,名酒企业和洋酒协会现场讲解酒类鉴别知识。我讲三个问题:
一、统一认识
奶粉事件后,酒类商品的消费安全成为各界关注的话题。酒类商品属于大众消费品,商贸系统负有酒类商品生产销售的监督管理责任。近几年来,全市酒类商品管理工作取得了长足进步,市人大出台了《重庆市酒类商品管理条例》,区县商贸主管部门认真贯彻落实,酒类生产和销售趋于规范化,销售量大幅增加。据初步统计,2008年全市酒类产量达到200万千升,其中,白酒产量20万千升,啤酒产量180万千升(含企业所属市外厂生产量),黄酒、果酒、葡萄酒等其他品种数量很少;酒类生产领域从业人员约为5万人。2008年全市酒类商品销售量约为80万千升,销售总额约为47亿元,缴纳税金约为6.5亿元;预计到2008年底,全市备案登记的酒类经营者(含企业和个体户)36100户;酒类流通从业人员约为12万人。市商委联合公安、工商部门,与区县商贸流通主管部门一道,成立专项整治工作小组,组织开展了酒类市场专项检查,规范市场秩序。共检查名酒专营店、餐饮酒楼、食品超市等1000多户,涉嫌违章经营300多户,没收或暂扣涉嫌假冒国家名酒3000多瓶,货值金额近100万元。
我们也应该看到,全市酒类生产和销售还存在一些问题,一是对酒类商品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不够到位,开展工作的主动性较差;二是发展不平衡,有的区县抓得好一些,少数区县有些工作尚未起步;三是酒类消费市场执法活动太少,对假冒伪劣酒查处打击不力,有的区县还没有开展过执法检查,造成市场上假酒泛滥;四是对酒类商品流通在新形势下的新情况、新问题研究不够。这些问题需要我们在今后的工作中认真思考解决。
二、强化管理
要贯彻落实商务部《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和《重庆市酒类商品管理条例》、《酒类批发、零售经营管理规范》、《重庆市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依法开展酒类商品管理工作。对非白酒生产企业,要坚持生产许可证制度,各区县要严格按照市商委的委托管理要求,切实加强管理,要深入企业了解生产经营情况,帮助企业解决实际困难;对酒类流通经营单位,要坚持酒类流通备案登记证制度,加强酒类商品批发随附单溯源管理;加强酒类行业日常管理,在建章立制、许可审批、备案登记、行政执法、报表统计等方面下功夫。对酒类市场要不定期开展执法检查,打击假冒伪劣,让市民喝上放心酒。
三、严格执法
酒类商品的市场管理是一项十分艰巨的工作。目前,制假、以次充好的违法活动仍然十分猖獗,严厉打击制假售假违法行为,相关部门之间的密切合作十分重要。在酒类的市场管理和打假执法工作中,要继续与公安、工商、质监等部门搞好配合,共同做好酒类市场的监管工作。加强商贸行政执法工作,首先必须树立以人为本、执法为民的执法宗旨。在执法的方式上,应当以教育引导为主,处罚与宣传教育相结合。要注意亮证执法,文明执法,讲究方法和程序,让执法对象心服口服,主动配合执法。不可不讲程序、不讲方法、粗暴执法,引起不必要的麻烦。建立统一规范的制度是抓好商贸执法工作的重要前提。要建立统一规范的执法制度。一是执法程序,建立健全立案、调查、听证、处罚决定、行政复议等制度,规范取证、鉴定、检测、查封、扣押、冻结等办案程序,做到流程清楚、规定具体、期限明确。二是执法文书和信息统计制度,实现执法工作的量化分析、 目标考核和监督管理。三是监督与制约机制,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将执法职责和权限分解落实到每个岗位和执法人员,严肃追究以权谋私、失职渎职执法人员的责任。四是罚没款和执法经费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五是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的制度。
同志们:酒类商品的管理又是一项长期任务和系统工程,重庆作为酒类商品的一个大消费市场,深感任重道远。希望大家发扬成绩,找准问题,扎实工作,把全市酒类商品的管理推上新的台阶。
新年到来之际,祝同志们新年快乐!工作顺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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