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汽车以旧换新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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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10-14 16:21 文章来源:重庆市商业委员会 |
|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新闻 |
渝商委发〔2009〕166号
各区县(自治县)商贸主管部门、财政局、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环保局,有关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
“汽车以旧换新”工作自启动以来,在具体办理操作过程中,反映出一些问题。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拟申请汽车以旧换新的车主,将车辆交售给经市商委确认的市内任何一家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车主持各项有效证件、证明,到报废车辆车籍所在区县(自治县)联合服务窗口申请办理“汽车以旧换新”资金补贴。
二、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对回收的车辆,须当天将《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录入信息管理系统,并于取得《机动车注销证明》当日将车辆注销信息录入信息管理系统。对今年8月10日以前回收的报废车辆,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应于10月底前将其《报废汽车回收证明》、《机动车注销证明》全部录入信息管理系统。
三、各区县(自治县)商贸、财政、公安、环保部门要加强沟通与协作,联合服务窗口应按照要求,于收到补贴资金申请当日审核完毕车主提交申请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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