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严厉打击生猪注水违法行为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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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10-26 14:37 文章来源:重庆市商业委员会 |
|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政策 |
各区县(自治县)商贸流通主管部门:
我委近日接到投诉举报,反映主城区部分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疑似存在厂内向生猪注水和宰杀注水猪的情形,应当引起各区县商贸流通主管部门的高度重视。四季度和2010年元旦春节是生猪屠宰和猪肉消费旺季,也是生猪注水违法行为的高发期,为了确保旺季和节日期间“放心肉”的供应,市商委决定在全市开展为期100天(2009年11月1日至2010年2月13日)的严厉打击生猪注水违法行为行动,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认识
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食品安全工作,要求各相关部门加强对食品生产、流通、消费等领域的监督管理和执法检查力度,严厉打击危害人身安全和食品安全的违法行为。生猪注水就是掺杂使假和不正当竞争,扰乱定点屠宰和猪肉流通正常秩序,侵害消费者和守法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注入不洁之水或其他物质还将危及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赋予商贸流通主管部门查处生猪注水违法行为的执法权力,各区县(自治县)商贸流通主管部门要提高对生猪注水违法行为危害性的认识,进一步增强依法履职的责任心和使命感,加大屠宰执法检查力度,严厉打击生猪注水和宰杀注水猪的违法行为。
二、明确工作重点
主城各区商贸流通主管部门的屠宰执法检查重点是辖区内的定点屠宰厂场,每周至少随机检查两次,一般在宰前6小时内的注水时段进场检查,接到投诉举报的必须立即出击,确保定点屠宰厂场内不发生生猪注水违法行为。其他区县执法检查的重点是定点屠宰厂场之外的注水窝点,特别是定点屠宰厂场周边区域、城乡结合部以及农村地区公路边的村舍院落。专项执法检查内容:
1、是否现场发现注水行为;
2、是否在设计的待宰圈区域之外另行设置有疑似注水的暂养圈;
3、待宰圈中是否发现注水工具或迹象,如注水龙头和柔性胶管等;
4、生猪到厂的时间规律;
5、生猪送宰是否先到先宰,是否符合静养时间(宰前应该停食静养不少于6小时);
6、是否现场发现手工屠宰或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三、加强案件查处
要根据本区县生猪注水发生的规律,加强对生猪注水高发时段和地域的执法检查,查获注水行为的,依法没收涉案生猪和猪肉,捣毁注水设施,没收注水工具,对于注水行为的实施者和注水场地的提供者等违法行为有关责任人给予处罚。要加强对定点屠宰厂场的监督管理和执法检查,发现定点屠宰企业宰杀注水生猪或在厂内向生猪注水的,依法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报请区县政府取消其定点屠宰资格。区县商贸部门可以根据实际工作的需要,委托乡镇政府行使检查权和处罚权,对农村地区的生猪注水违法行为依法给予处罚。各区县商贸流通主管部门接到投诉举报生猪注水违法行为的,必须立即出击,严肃查处。由于生猪注水大都在屠宰前数小时内进行,因此,各区县商贸部门应当事先了解定点屠宰厂场的屠宰开始时间,提前到达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进行检查和布防,并在屠宰过程中进行持续监控。执法检查方式如下:
1、对厂外周边环境进行检查;
2、对厂内进行全面彻底检查;
3、向企业负责人、品检人员和代宰商宣传讲解注水行为的法律责任;
4、合理配置执法人员,确保生猪待宰圈、隔离圈、急宰间、屠宰车间等可能注水的重点地方都有执法人员定点把守或不时地巡回检查;
5、现场发现注水行为或其他违法行为的,执法人员应当立即取证(照相、摄像、检查笔录等),为事后依法处置提供证据。
四、做好信息反馈
市商委将加强对各区县商贸流通主管部门开展屠宰执法检查的工作指导和督查,并将派出督查组不定期到各地进行检查。从即日起实行屠宰执法检查出勤周报制度,即区县商贸流通主管部门开展屠宰执法检查的,均应在出勤次周一上午向市商委报告当次出勤人数、检查对象和检查结果。对于未开展屠宰执法检查、执法检查频次太少、未执行出勤周报制度的,将给予通报批评。查获生猪注水违法行为的,必须依法严肃处置,并及时向市商委报告。因失职渎职不作为行为导致本区县生猪注水违法行为得不到制止的,将被追究相关责任。周报可采用电子邮箱、电话等方式报送:电子邮箱:cqsswzfjdc@sina.com,电话:63854040、13320386711,联系人:杨万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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