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加强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信息统计报送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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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10-26 14:45 文章来源:重庆市商业委员会 |
|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政策 |
各区县(自治县)、北部新区商贸流通主管部门,有关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
根据《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07号)和商务部有关要求,为及时了解和掌握我市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的经营情况和工作开展情况,现就加强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信息统计报送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应于每月3日前将上月报废汽车回收拆解经营情况通过传真和电子邮件(见附件)报市商委,同时报送当地区县商贸主管部门。有分支机构的企业,由总公司分明细汇总报送我委,由分支机构向当地区县商贸主管部门报送。
二、凡逾期不报送报表、数据不准确、漏填的企业,将视其情况进行通报或收回、暂停发给《报废汽车回收证明》等处理。
三、请各企业填报时不要随意改动电子表格格式,注意数据单位、勾稽关系,按时、完整、准确上报统计报表。
四、请各区县商贸流通主管部门高度重视,加强辖区内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信息统计报送管理。
联系人:尹丽、袁家驿,电话:63850258、63851640
传真:63603013、63853040,邮箱:cqswtsc@163.com
附件:报废汽车回收拆解经营情况月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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