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2007年实施农产品流通“双十市场工程”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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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08-03 15:10 文章来源:重庆市商业委员会 |
|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政策 |
渝商委发〔2007〕175号
各区县(自治县)商贸流通主管部门、市属有关流通企业:
为了贯彻落实《商务部财政部关于2007年继续实施“双百市场工程”的通知》(商财发[2007]145号),加快构建我市农产品现代流通体系,市商委决定,自2007年起,在全市实施农产品流通“双十市场工程”。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实施“双十市场工程”的重要意义
实施农产品流通“双十市场工程”,是贯彻落实商务部“双百市场工程”的重要措施,是推动城乡商贸统筹发展的重大惠农利民工程,对于解决农产品卖难问题,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农村发展,以及农产品消费安全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区县(自治县)商贸流通主管部门要切实提高对实施“双十市场工程”的重要性认识,以解决鲜活农产品卖难问题为重点,加大工作力度,引导农产品批发市场和流通企业与基地和农户建立紧密联系,促进订单生产,探索和推广贸工农一体化、内外贸相结合的经营模式;大力培育农村市场主体,促进农产品流通,增加农民收入;积极争取当地政府在规划、用地、税收、资金等方面的优惠政策。
二、“双十市场工程”的主要任务
在全市选择培育10家辐射面广、带动力强的大型农产品批发市场(含批兼零市场)进行升级改造,改善其经营环境和设施设备,完善其服务功能,发挥农产品批发市场在引导农业生产、促进农产品流通、保障农产品消费安全方面的积极作用。在全市选择培育10家有实力的大型农产品流通企业,推动农产品流通产业化和规模化,提高优势农产品市场营销水平。
三、切实抓好2007年市场和企业推荐工作
各区县(自治县)商贸流通部门要按照“扶优扶强“的原则,择优推荐市场和企业。每个区县(自治县)推荐的市场和企业数量分别不超过2家。已列入商务部“双百市场工程”的市场和企业,不再纳入“双十市场工程”。
(一)申报大型农产品批发市场承办单位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经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或其授权部门批准设立,组织机构、规章制度健全,营运规范。
2.以批发交易为主,能够跨区域吸引经销商、批发商和大宗用户,交易商品辐射全市或周边省区,对主要农产品产销影响较大,并发挥带动作用。
3.年成交额在当地同类市场中位居前列。其中,农产品综合批发市场年成交额,“一圈”地区在2亿元以上,“两翼”地区在1亿元以上。年成交额以2006年度成交额为主要考核依据,原则上以市统计局发布的2007年重庆市商品交易市场统计年鉴数据为准,市统计年鉴没有的,以年纳税收总额(由当地税务部门出具纳税证明)作为参考依据。
(二)申报大型农产品流通企业承办单位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企业应属于盈利企业,侧重于农产品流通,销售情况良好,近两年食用农产品年销售额,“一圈”地区在5000万元以上,“两翼”地区在3000万元以上。
2.在城镇已开办5家以上农产品连锁超市,上一年食用农产品销售额不低于总销售额的20%。
3.年销售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大型农产品配送中心。
(三)申报程序和要求
1.有关市场和企业向区县(自治县)商贸流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市属农产品流通企业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填写《2007年度“双十市场工程”大中型农产品批发市场申报表》(见附件1)和《2007年度“双十市场工程”大中型农产品流通企业申报表》(见附件2)。
2.各区县(自治县)商贸流通主管部门、市级有关主管部门要按照公开、公平、透明的原则对拟推荐的市场和企业进行认真审核,向市商委择优推荐。
请各区县(自治县)商贸流通主管部门、市级有关主管部门于8月20日前将申报文件报送市商委,同时,通过“商委工作网”上传数据,逾期不报的,视同放弃。
四、加强政策引导
市商委对各地推荐的“双十市场工程”市场和企业进行择优筛选,确定10家大型农产品批发市场,10家大型农产品流通企业。对农产品批发市场、农产品流通企业建设的准公益项目、基础设施项目和农产品流通信息化项目,市商委将视其情况在商业结构调整资金等方面予以倾斜支持,引导其做大做强。
联系人:蒋晓兵(市商委改革发展处)
63851987 13678423904
张嵛建(市商委市场处)
63850116 13320353109
二○○七年七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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